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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11月1日起施行旅游业明码标价行为将被作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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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大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规范旅游行业明示定价行为,维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发布《 《黑龙江省旅游行业显性定价条例(试行)》。 《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大庆市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规定》对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产品、旅游景区餐饮业、旅游住宿业的明码标价分别提出了详细要求。 根据《条例》,全省所有旅游经营者包括为游客提供导游、交通(包括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景区、旅行社、法人。 、娱乐、停车等旅游产品和服务。 、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在显着位置公布价格举报热线“12358”; 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的销售行为必须与经营场所标注的内容一致。

其中,在旅行社明码标价方面,《规定》要求旅行社招揽、组织游客发布旅游线路产品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发布的信息应当列出线路名称、总报价、详细行程和时间、交通方式和等级、住宿条件和标准、景区门票构成、团体参与优惠条件和折扣、游客自费项目提示、代理收费项目。 及标准、旅行社服务承诺及备注等。相关内容必须具体、清晰、真实、完整。 旅行社向游客提供有偿导游服务并单独收费的,应当明示导游服务价格,包括导游服务价格、计价单位、服务标准等。

在旅游景区明码标价方面,《规定》指出,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和团体价格信息。 区分淡旺季的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淡旺季的起止时间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价格发生变化或者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并公告。 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优惠免票政策,包括优惠免票对象、条件、范围、购票方式等。旅游景区应当公示交通服务(缆车、观光车、游船、电梯等)放在显眼的位置。

关于旅游商品,《条例》提出,旅游商品包括与旅游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地方特产、旅游纪念商品等。旅游产品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当使用产品价格标签在展示地点明码标价。其经营的产品,并应确保产品与价格标签相符。 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计价单位(如个、件、箱、公斤等)及价格、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国家或省有关管理机构对一些特殊商品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如贵金属等)。 标识项目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旅游景区餐饮业,《规定》明确,旅游景区内以及景区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实行明确的价格规定,公示各类菜肴、小吃、酒、饮料、香烟和其他待售商品。 服务费用。 其中,菜品明码标价应当采用菜谱、菜品摊位价签、挂图菜单牌、价目表等方式标明。同一经营场所内同一菜品采用不同方式标明价格的,应当始终如一。 套餐应当标明套餐价格以及所含菜肴、小吃、饮料等。旅游餐饮经营者应当实行“餐前消费确认”。 顾客点餐后,在两点菜单上标注菜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并在点餐和上菜前将签名交给现场消费者确认。 同时,应将结算联交给消费者。

对于旅游住宿业,《条例》要求住宿业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明码标价。 价格标志或消费目录应标明零售价、折扣价等。任何需要收取的费用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 房价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明码标明。 房价是否含早餐应明确注明。 客房内提供的商品、餐饮和其他服务应当有明确的价目表或者价签,价目表或者价签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计量单位和价格。 免费物品应清楚标记。

大庆市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对违反本规定的旅游经营者,物价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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