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发布消息称,近日,有一起案件,是由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结的。该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原告一方是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而被告一方则是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告港中旅称,2007年8月2日至8月7日在香港举办的“全球华人体育舞蹈锦标赛”港澳6日游活动,是其承办的,2007年7月4日,其与被告环境国旅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专用条款》,同月11日,签订了《港中旅国际公民总部国内中心接待计划》,旅行团人员价格、组成形式、费用支付被明确约定了。然而,被告在2007年7月30日发出传真要求解除合同,这一天是出团前2天,致使原告不得不做紧急接待赛事全体参赛人员的事,为此被告还得临时去筹备联系地接旅行社,预定酒店,安排行程,调派车辆等一系列事项。由于不是提前预订,所以临时费用价格很高,为此原告产生了巨额支出,一共实际支出人民币121万多元,减去赛事组委会已经支付的48万元团费,由于被告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73万多元。依据此情况,原告持有这样的看法,被告在出团之前两天所实施的“甩团”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情形,应当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发起诉讼,要求被告把原告已经支付的旅游团费返还回来,并且赔偿原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 100 余万元。
被告进行辩解声称,原告并没有按照出境旅游合同当中所规定的时间以及数额,向被告去支付团款,在经过催告之后原告依旧没有履行 。此外,原告在签约之时作保证称,该团成员全部都是成人,然而,在实际履约进程当中,被告却发觉,该团五百七十四名成员里,将近有一半是儿童,这跟合同所约定的情形显著不相符,依据行业通行惯例,儿童价格理应是高于成人的,可是,双方并未针对此变更达成新的一致意见,而且,原告没有依照约定时间向被告提供游客名单,进而导致被告没办法为游客办理相关手续,使得合同没办法履行,最终致使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所以,被告于七月三十日向原告发出传真,要求解除合同。
经法院审查,查明原告确实有被告所讲的严重违约行为,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不妥之处。而且,原告向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出具的《关于570余人赴港旅游的情况报告》里明确表明,其经济损失是由全球华人体育锦标赛组委会的违约行为导致的。与此同时,身处审理过程之中,原告也予以了承认,即全球华人体育锦标赛组委会并未明确地告知这个团的组成人员里有儿童游客,所以原告觉得,在《境外旅游合同》以及《接待计划》里,其未告知被告所涉及的旅游团当中存在儿童游客的这种行为,是由于第三方的缘故而造成的。对于此情况,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进程当中,当事人于起诉状里、答辩状内、陈述之中以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里所承认的那些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还有所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确认的,不过存在当事人反悔并且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将其推翻的情况则除外。如下规定,此刻原告并未拿出相应证据去证实被告理应承担其解除合同之后的经济损失,在其没有向法庭呈上其他证据去推翻其自认情形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欠缺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点。除此之外,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之外第三方的缘由而无法履行合同的,无法当作其违约行为的合法抗辩理由 。
依据此情况,法院最后判定被告归还原告所给付的剩余旅游团费十三余万元,驳回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一审宣告判决后,双方都未曾提起上诉,判决已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