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 2023-08-03
Q1哪些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Q2纳税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Q3旅游业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优惠吗?
答: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Q4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如何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Q5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可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适用上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Q6在景区提供电瓶车接送服务,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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