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旅游费被税务稽查

案例分享|旅游费被税务稽查

2023-05-18 08:36:03  浏览:51  作者:管理员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300059502224R

纳税人名称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23〕 4 号

案件名称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没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2018年3月你公司通过“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列支员工李***、李***、李***等6人旅游费45,650.00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3月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5,811.84元,已代扣代缴37.24元,少代扣代缴5,811.84-37.24=5,774.60元。(详见2018年3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二)没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2018年3月你公司通过“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列支你公司股东李***及其家属李***旅游费45,6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六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你公司为股东承担旅游费的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18年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2,000.00×20%=6,400.00元,已代扣代缴0.00元,少代扣代缴6,400.00元。综上所述,你公司2018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174.60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记帐凭证2.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3.你公司提供的2018年3月份员工工资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174.6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处罚款6,087.30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2-28 处罚截止期 2023-03-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来源:广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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