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1年11月15日,焦某与甲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焦某购买甲旅行社销售的外地旅游服务,游览点为新疆,行程共计11晚12天,合同订立后,焦某依约交纳了6580元团费。
后来甲旅行社在未经焦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焦某旅游服务项目转包给具有资质的乙旅行社,旅行开始后,焦某即由乙旅行社组团外地出游。在新疆游玩时,乙旅行社与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南国巴士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南国巴士提供运送游客的服务。2021年11月26日,焦某等人乘坐巴士返回酒店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焦某等多人受伤,旅游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发后,焦某被送往医院,伤情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胸腔积血,腰椎压缩性骨折,共住院48天。
出院后,焦某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合计522437元。
诉讼过程中,乙旅行社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驾驶员的过错所致,焦某的损失应由南国巴士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甲旅行社辩称,根据合同规定,焦某人身权益受损系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符合免责情形,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此外自己虽未经焦某同意便将焦某的旅游项目转包,但该转包行为只是违约行为,并非侵权行为。旅游业务转让和交通事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自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游纠纷若干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旅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据此,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履行辅助人即南国巴士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乙旅行社选任没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有过错,承担连带赔偿。也可以选择对甲旅行社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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