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文旅部门能否依据教育部规章对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

基层文旅部门能否依据教育部规章对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

2023-09-14 17:23:13  浏览:59  作者:管理员

2023913

作者:李志轩

 

912日,教育部官网公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部门规章。有文旅部门执法人员问,基层文旅部门能否依据教育部这部部门规章对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如果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将文旅部门确定为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文旅部门就是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其可以依据《办法》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实际上,《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强调部门之间的优化协同高效,形成执法合力。

 

1.在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内部关系方面,明确了三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办法》明确了三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他们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还可以委托在机构、人员、技术等方面符合条件的组织以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处罚。

 

2.在同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与上下级主管部门的关系方面,明确了管辖权及其争议处理。

 

3.在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与其他机关的关系方面,明确了案件移送处理办法。对于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法》自20231015日起施行。

 

实务中,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又有差异。

 

2021914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其中,19.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202259日,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北省体育局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的通知》(鄂教基〔20221号),该文件明确,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其中,一、分类范围。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区分为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三个基本类别,按照“政府统筹、行业主管、以县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由体育、文化旅游、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日常管理,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登记、监管等工作,形成行业部门为主、多部门协同监管的管理体制。()文化艺术类。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为提高学生艺术素养和艺术特长,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的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表演类、播音主持类、书法类、导演类、设计类等内容,或与以上内容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列入文化艺术类进行管理。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的通知(晋文旅办发〔20224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加强对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该文件并没有明确是否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

 

因此,各地基层文旅部门是否是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否是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还需要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文旅部门被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后,再对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时,依据的是《办法》,而不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

 

以上观点,请大家批评指正! 

 

*点亮【在看】,扩散关注最新消息。

公众号修改了推送规则,现在必须加星标,多点在看,才能第一时间收到推送。

如果不想错过“李志轩”的文章,记得设为星标哦,以前加过的也需要重加。

人生总有遗漏,加了星标,我们才不会擦肩而过…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配图由编者李志轩编配,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若来源标注错误、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烦请告知,我将立即删除。谢谢!联系邮箱:928704450@qq.com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随机内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