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旅行社营业网点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3-09-12 18:49:56 浏览:51 作者:管理员
根据相关线索,2023年6月2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就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理苍山东路门市部涉嫌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游客李某某参加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理苍山东路门市部招徕的2023年6月16日至7月2日“吉象号专列之一路向北”旅游行程中,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出团前未与游客李某某等4人在旅游合同委托代表签字页上签字捺印确认,构成了出团前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给予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理苍山东路门市部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参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对旅游执法和投诉受理疑难问题的函复》(旅办发[2012]111号)关于旅行社分支机构能否承担行政责任问题的答复:“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行政责任由分社、服务网点承担。”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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