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的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对饲养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伤人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景区内的野生动物伤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这样的伤人事件又是真实存在的,而又会产生相应的大众困惑,人受伤了有人或哪一方来承担责任吗?毕竟相关的事件还是有相当的数量。

通过检索,倒是有两篇非常契合的案例,但是都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案例,不过也很有借鉴意义,对景区内的野生动物伤人事件处理也有了参照。
1、2018年1月,原告参加被告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之旅"旅行团,到成都西岭雪山风景区旅游,游览过程中,遇到野猴袭击,躲避不慎导致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十级伤残。
被告旅行社未尽到足够的告知、警示义务,致使原告不能从各方面做好应对野猴的准备,尤其是遇到野猴主动袭击时,只能选择本能反应,盲目躲避,跌落路面,负主要责任。
被告景区管理处对于其管理的景区内有野猴出没知情,也以提示牌的方式进行了一定的警示,但对于具体的野猴袭击时的处理措施未安排人力物力进行提醒和宣传,而且在事发路段未设置栏杆,导致原告躲避野猴时跌落路面下方。负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原告负担30%责任,被告旅行社负40%责任,被告景区负30%的责任。——整理自(2019)川0603民初1290号
2、还有一个四川九华山景区2013年的事件。
2013年8月,原告买票进入九华山风景区烧香朝拜,上午6时许原告在天台索道附近挂平安锁时,被野猴抢夺香包,导致跌倒受伤。
被告九华山管理处称九华山虽为旅游景点,也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其中就包括野猴,野猴是国家保护动物,要保护他们,而且被告在野猴经常出没的地方设立了警示牌,尽到了警示和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善良管理的义务,以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虽为防止野猴伤人成立了看护队,但在原告遭遇野猴攻击时,并未有看护人员驱逐和追赶野猴,其未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发现有野猴在其附近时,虽然其没有投喂和逗引,但其也没有加以防范,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裁判结果:原告负担30%责任,被告负担70%的责任。——(2015)九民一初字第00008号
《民法典》中再次明确了饲养、管理动物伤人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但对野生动物伤人的处理原则并未单独厘清,并且目前的司法案例中也无对《民法典》相关内容的延伸说理。
但针对景区内的野生动物伤人,景区管理人和旅行社(如有)不可推脱的负有一定的告知和保障义务,因为野生动物的存在与景区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物理联系,以及野生动物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旅游资源要素,所以这两种原因构成了景区管理人和旅行社承担责任的逻辑基础。
游子山景区“关爱活动”|关爱帮扶困境人群 展游子山景区巾帼风采
2023-08-30
2023-08-15
2023-07-25
祝贺 | 景尚·恐龙主题度假酒店荣膺2023年大众点评“必住榜”酒店
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