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事背景
周末,小刚与同事小强、小兰约好,假期一起到京郊游玩,因为三人中只有小兰没有买车,小刚便主动提出可以搭载她一同前往。过收费站的时候,小兰过意不去,还主动支付了高速费。不幸的是,两人刚下高速,小刚驾驶的车辆就和郭某驾驶的一辆半挂车发生碰撞,小刚、小兰均受到不同程度损伤。交警部门认定,小刚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出院后,小兰向小刚主张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小刚觉得自己明明是好心给同事提供方便,而且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了伤,还要赔偿同事的全部损失,心中倍感委屈。




1.即便乘车人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高速费等,也属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2.并不是所有的免费乘车都属于“好意同乘”,如果是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的无偿运送服务,如酒店提供的免费接机、免费接送学生的校车等,都不适用“好意同乘”规则,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3.如果“好意同乘”的驾驶员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况的,就属于存在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提/示

供稿 | 鲁城江
编辑 | 谢思阳 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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