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载朋友出游却出了交通事故,我需要赔偿吗?

好心载朋友出游却出了交通事故,我需要赔偿吗?

2023-08-29 18:47:50  浏览:41  作者:管理员

故事背景

周末,小刚与同事小强、小兰约好,假期一起到京郊游玩,因为三人中只有小兰没有买车,小刚便主动提出可以搭载她一同前往。过收费站的时候,小兰过意不去,还主动支付了高速费。不幸的是,两人刚下高速,小刚驾驶的车辆就和郭某驾驶的一辆半挂车发生碰撞,小刚、小兰均受到不同程度损伤。交警部门认定,小刚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出院后,小兰向小刚主张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小刚觉得自己明明是好心给同事提供方便,而且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了伤,还要赔偿同事的全部损失,心中倍感委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检察官说法

“搭便车”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好意施惠行为,是中华传统美德互帮互助的体现。对于这种“好意同乘”引发的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此前争议一直很大,直到民法典出台,才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小刚与小兰是关系较好的同事,小刚搭载小兰是出于好意施惠且未收取任何营运费用,小刚对事故的发生亦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小兰向其主张全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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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1.即便乘车人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高速费等,也属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2.并不是所有的免费乘车都属于“好意同乘”,如果是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的无偿运送服务,如酒店提供的免费接机、免费接送学生的校车等,都不适用“好意同乘”规则,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3.如果“好意同乘”的驾驶员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况的,就属于存在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提/示

供稿 | 鲁城江

编辑 | 谢思阳 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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