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组自驾车队在穿越罗布泊无人区时,尾车失联,导致4人死亡,令人无比叹息。当前,这种结伴同行的旅游模式较为火爆,那么,在其中有人因此死亡或受伤时,其他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某日,大壮开摩托车搭载小帅到某水库区游玩,二人下水游泳,之后大壮上岸后,发现小帅不见,于是报警。在询问笔录中,大壮称不清楚小帅具体姓名,只知道系老乡,双方认识二十多天,并称“我看他下水的动作应该不会游泳”。几日后,公安部门发现了小帅遗体,经解剖,认定小帅系溺水死亡。
小帅父母起诉大壮,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一般的同行人之问,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在一定情况下,同行人之间存在注意义务和伙伴救助义务。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指义务主体谨慎、小心地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义务。作为同行人,野外游泳的危险性是同行人间存在注意义务的源头,同行人应合理预见行为的危险性并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危险发生,并在面临人身等重大危险时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这就是野游同行人间应当互负的伙伴救助义务。因未履行注意义务和伙伴救助义务致使同行人之人身遭受严重损害的,构成过失侵权,应当为其不作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大壮和小帅同行去到河道游泳,大壮作为与小帅同行的成年人对小帅负有照管和保护的义务,尤其在较危险的野外游泳中,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予特殊保护。大壮下水游泳属于临时起意,但其对小帅随之下水游泳是知情的,大壮在派出所做的笔录也表明大壮对小帅不会游泳有清晰的认知,但其在小帅下水时未予以阻止,在水中未对小帅予以特别照顾,上水时也没有留意小帅是否跟随上岸,足见大壮未达到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在特殊危险环境中对同行人的注意程度,使小帅陷人更加危险的境地,构成由于疏忽大意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故大壮对于小帅最终溺水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责任划分上,死者小帅智力正常,明知自己不熟水性,对主动进入江水游泳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该有预见。大壮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失,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对小帅湖亡危害结果发生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大小,法院酌情确定大壮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案例延伸:
相约出行是一种情谊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交往,不受法律的规制,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情谊行为并非绝对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情谊行为足以使人陷入危险之中,行为人便产生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传统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风险自担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才需要承担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一般来自身份关系和合同关系。但是随着社会风险的扩大,法律必须在救助他人和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中寻找平衡点,这必然导致注意义务的扩张。同游者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对彼此承担注意义务,这种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同游者相约出行的先行行为使得当事人处于一定的危险之中。先行行为理论调整的并非这一合法的先行行为,也不是这一合法先行行为产生的结果,而是行为人怠于履行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即行为人不作为。
一、相约出游是否必然产生安全注意义务
依照先行行为危险理论,相约出游并不必然产生安全注意义务。先行行为理论强调先行行为明显地开启或维持了一定的危险,因而行为人对此负担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相约出游这一先行行为并不必然使得当事人陷入一定的危险境地,因此也不必然产生注意义务。因此,判断相约出游的同行者是否负担注意义务需要考量游玩活动的危险性。本案中,当事人相约去河里游泳,被告不仅在游泳过程中疏于履行照顾义务,且在受害人溺水后也未采取合理有效救助措施,可认定这一行为使受害人陷入了溺水的危险之中,因此,作为成年人的同伴即被告对受害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
在实践中不宜过分扩张先行危险行为理论中的“危险性”,例如朋友之间相约逛街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是否可以认为相约逛街这一先行行为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因此同伴产生了对受害人的注意义务?笔者认为这属于对“先行危险行为”的不当扩张,对于日常的、并不明显开启或维持危险境地的情谊行为不能纳入“先行危险行为”的范围,否则将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社交活动,限制人际关系的发展。

二、相约出游造成人身伤亡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是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对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其构成要件是:(一)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二)行为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包括:一是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存在事实上的某种关联。(三)有法律明文规定。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以往实践中关于行为人因开启或维持了一定的风险,使得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概率增加,应当适用公平责任的观点失去了法律依据,这有利于避免实践中以公平责任来“和稀泥”的判决。
三、相约出游造成人身伤亡之同游者责任的裁判思路
在裁判相约出游发生人身伤亡案件中的同游者责任时,首先,需要判断同游者是否具有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在某些日常的、并不明显开启或维持一定危险的游玩活动中,同游者对彼此不负担注意义务,此时不产生所谓的赔偿责任。其次,若同游者负有注意义务,则需要判断其是否完全履行该义务。是否完全履行注意义务不是依据救助结果来判断的,而是综合同游者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全部行为来判断,若同游者确实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应结合其未尽注意义务的程度,确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在不同的案情中,同游者根据其注意义务的大小和履行程度,相应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但应以承担次要贵任为宜。
(摘自《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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