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自己偏离旅游路线摔伤,景区需要赔偿吗?
2023-08-24 00:29:30 浏览:53 作者:管理员
放暑假的高二学生林峰(化名)与大学刚毕业的表哥一起来到郊区的某森林公园游玩。爬到一半的时候,表哥跟林峰说:公园道路上人太多,风景也一般。自己上次和同学来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小道,风景特别好,人还少,照相可好看了,要不要一起探险。林峰动心了,就和表哥一起钻入了公园道路旁的森林。不幸的是表哥和林峰迷路了,天渐渐黑了,越来越着急的表哥为了探路,一脚踩空,跌下陡坡,造成手臂和小腿骨折,两人只得报警。公园的工作人员、派出所的民警及民间的搜救组织在第二天下午找到了他们,这时才发现他们不知不觉中已经走出公园的范围,走到了未开发的临近山里,救援人员将伤员抬下山送到了医院。表哥的父母认为儿子去公园游玩才导致跌倒摔伤,公园应当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就将公园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十余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公园在门票中标明了游览线路,在景区内多处树立了警示标志和景区游览图,其已经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且表哥报警后,公园当即组织对表哥进行搜救,并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可以认定公园管理者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表哥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在进入公园游览时,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游线导示图,并按照导示图显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更应预见到在擅自偏离游览线路的情况下,会对自身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表哥的损害是擅自走出游行步道,跨越公园游览范围直接造成,其对自己损害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行为上也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因此,其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朋友们,你们知道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后,希望大家都保护好自身安全,旅游中远离未知区域,建立起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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