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广德发布二起洗钱罪典型案例_我爱广德

【典型案例】广德发布二起洗钱罪典型案例

2022-01-26 08:53:31  浏览:304  作者:管理员

案例一

姜某某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某系安徽省颍上县个体经营户。2017年11月,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其舅舅张某某(某政府部门原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罪,另案处理)系国家工作人员,仍应张某某的要求,提供其个人资金账户,帮助张某某接受彭某某(颍上县做煤炭生意的老板)行贿款1000万元,事后并用该款购买基金。

二、诉讼过程

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洗钱罪由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提出思路和方法,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针对姜某某是否对彭某某转账的1000万资金性质“明知”,是否与张某某存在“通谋”等焦点和关键问题,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补充提供证据的意见:一是进一步讯问姜某某,核实彭某某转入姜某某银行账户1000万元资金流向、用途、购买基金种类等证据;二是调取姜某某利用尾号为1348建行账户购买基金的品种、数量、收益、赎回基金交易明细等证据;三是进一步核实姜某某对其舅舅张某某受贿是否存在通谋的证据。2020年8月27日,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3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重视审查间接证据。洗钱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明难度大,被告人往往否认对资金性质明知,需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把握案件定性。本案中,针对被告人对资金性质是否“明知”,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存在“通谋”等焦点和关键问题,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讯问被告人,核实转入其账户的资金划转、流向、用途等证据;调取被告人银行账户购买基金的品种、数量、收益、赎回基金交易明细等书证,以锁定被告人资金流向、用途等。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补强证据,形成完善证据的证明体系,充分证明洗钱犯罪。

2.依法证明主观明知。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对此明知。司法实践中,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认定被告人对资金性质具有违法性认知和判断,需结合被告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关系密切程度,以及在收到转来资金后是否在不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是否有投资经营,是否具有协助他人转移与其职业明显不符的财物等情形来综合判定。

案例二

余某某、熊某某、詹某某等人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9年8月28日出生,合肥市某学校学生。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詹某某,男,2000年7月25日出生,无业。

(一)上游犯罪

网络化名“猫猫”通过网络寻找下家协助将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变现、转移。

(二)洗钱犯罪

2020年10月,被告人熊某通过网络得知化名为“猫猫”的人正在寻找人员协助将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变现、转移,遂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余某,二人共谋安排人员取款。同年10月16日至10月29日,被告人詹某某、王某某受余某指使,根据“猫猫”提供的手机号、预约取款码、取款金额前往安徽省广德市、马鞍山市当涂县、浙江省长兴县等多地取得现金共计87万余元。余某在扣除获利后以支付宝口令红包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将所取钱款转至被告人熊某、翟某某等人支付宝账户。

2020年10月下旬,被告人翟某某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石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该账户接收到来着詹某某支付宝的资金共计28万余元、收到来自熊某支付宝的资金共计2.5万元,同时翟某某配合石某某将支付宝中的钱变现。

二、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在在审查熊某某、余某某等人盗窃案件时,发现熊某某让余某某与上游组织“猫猫”取得联系,找人当“取手”,余某某多次指使詹某某去银行取款,三人均从中获利,取出的钱通过支付宝向上游转移,主观上认识到取款和转移的财产为信用卡诈骗类犯罪所得钱款,客观上予以变现或转移资金,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检察机关遂建议对该案提出侦查意见并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7月16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8月16日,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某某、熊某某、詹某某犯洗钱罪,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9月24日,该案在广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被告人中余某及詹某某一审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及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熊某及翟某某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四名被告人并处六万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三、典型意义

1、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分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共犯。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在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方面均存在不同,需结合行为人有无事前共谋、有无参与上游犯罪、主体身份、主观认知可能等方面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评价。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较长期的持续状态,在犯罪持续期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洗钱罪。

2、根据法律规定和犯罪情节,精准确定量刑建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订,对本罪财产刑作出调整,从比例罚金修改为不定额罚金,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从经济上制裁洗钱犯罪分子,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洗钱数额巨大、多次洗钱、拒不配合追缴、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洗钱罪中的“情节严重”,依法建议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广德发布二起洗钱罪典型案例

审 核 | 童 铁 、洪 芳

图 文 | 宁 宁

编 辑 | 杨 帆 、宁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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