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夜间在养老中心卫生间摔倒,经治疗无效死亡,其子女将养老中心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养老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刘某的女儿与某养老中心签订合同,约定刘某入住该养老中心,每月缴纳养老服务费2200元,其中800元为护理费。养老中心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后刘某入住该养老中心的二人间,与他人共用二人间外的套间卫生间。2021年11月15日晚门卫王某在夜间巡查时发现刘某倒在卫生间里。随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救治。11月23日,刘某死亡,经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其四子女认为由于养老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上存在疏漏,致使老人摔倒两个多小时后才被发现,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最终导致老人死亡,养老中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养老中心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老中心和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49.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养老中心对刘某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原告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系外部原因如地面湿滑等导致其摔倒诱发脑梗死,亦未举证证明养老中心有无定期体检及建立个人档案行为与刘某摔倒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养老中心存在过错。根据刘某缴纳的护理费及养老中心提供的收费标准,认定其享受二级护理,该护理等级对象为具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原告方认为刘某夜间上厕所应当由专人陪护,该请求已超过二级护理服务范围。原告方对刘某入住养老中心时年龄较大且患高血压多年的事实明知,但仍自主选择了二级护理,本案无证据证明刘某入住养老中心后身体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故养老中心未建议刘某家属提升护理等级并无不当之处。原告方如认为刘某护理等级应予提升,如提供夜间如厕专人陪护服务等,应及时与养老中心协议变更,明示服务范围,否则应视为苛求。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门卫王某夜间进行两次巡查,时间间隔两个多小时,时间及时合理。王某每次巡查后有作巡查记录,可视为该养老机构实行了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养老中心巡查时间间隔和力度均符合其合同约定和收费标准,有利于老人更好的休息和隐私保护。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方的诉请于法无据,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裁判结果适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天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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