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旅游景区、住宿与餐饮行业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旅游景区、住宿与餐饮行业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前期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保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
四、
各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要严格执行对现役军人及家属、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烈士遗属等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
五、
六、
住宿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
经营者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其它有关规定。
八、
经营者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二)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消费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来源: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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