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设施转让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是针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的税种,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因此,旅游开发公司转让的地面开发设施,如果不是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则不属于房地产交易,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是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则属于转让房地产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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