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发声 | 画家作品被临摹用于酒店装饰,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讨论背景
近日,画家连达在多个平台公开举报,位于山西长治市武乡县的万达心栖湖居酒店未经他的同意,使用他的多幅作品作为装饰画,涉嫌侵权。连达称,酒店房间内的背景墙上,大面积地装饰着他的手绘山西古建筑作品,数量之多,面积之大,简直令人瞠目结舌。他还表示,作品上原本都有他的签名和印章,但都被有意抠掉。这些作品的使用,完全未征得他本人的同意且并未做过任何形式的沟通。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关注和讨论。
连达列出了该酒店网页上展示的多张房间照片,以及自己的《大同善化寺全貌》《大同华严寺全景》等部分作品原件,以作对比。照片显示,酒店房间内的背景画,与连达的作品十分相似。

酒店客房照片(图源:公众号“连达画古建”)

连达画作《大同善化寺全貌》(图源:公众号“连达画古建”)

酒店客房照片(图源:公众号“连达画古建”)

连达画作《大同华严寺全景》(图源:公众号“连达画古建”)
讨论问题:
1、这种情形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如何认定?
2、装饰公司称,被指侵权的画作是他们从某网站购买所得,之后请人临摹放大,后装帧使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3、酒店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协议,相关侵权责任由装饰公司承担。这种情况下,酒店需要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吗?
4、……
赵虎律师

首先,这位作家创作的钢笔写生作品,虽然记录了古建筑的历史风貌,但是并非对古建筑的简单复制,而是加入了独创性的表达,例如角度、内容的选择等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其次,如果酒店是从市场上买到的该画家画的美术作品,放到酒店房间里面使用,这是没问题的,不侵权。因为美术作品出售之后,展览权相应的发生了转移。
但是,酒店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不是这样的,而使用方式的不同决定了是否构成侵权。酒店并没有购买该画家画的美术作品,也没有经过授权,而是一家装饰公司在酒店的房间里面“临摹”了该画家的作品。当然装饰公司与酒店之间是有协议的,可以说是得到了酒店的授权才能在酒店房间内画上这么一幅幅的画。
这就有问题了,这个“临摹”其实就是复制,虽然大小发生了变化,但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基本上是一致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中的一个子权利为复制权,即复制他人作品应该经过授权,没有经过授权的复制行为是侵权的。
再次,究竟是装饰公司侵权还是酒店侵权?装饰公司说他们与酒店之间有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由装饰公司承担。那么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我认为酒店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与装饰公司一起承担侵权责任,即共同侵权,或者酒店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再向装饰公司追偿。因为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作品的使用人是酒店,酒店没有得到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当然是侵权的。至于酒店是自己完成的侵权行为还是在别人的帮助下完成的侵权行为,都不影响酒店是侵权人的身份,酒店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韩晓晓律师

从“手绘建筑”事件聊聊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及图形作品
一、手绘善化寺、华严寺属于什么作品?
近日,画家连达手绘的《大同善化寺全貌》《大同华严寺全景》被酒店用作装饰画。我们来聊聊这些手绘建筑是否属于作品,属于什么作品?连达是否有权禁止他人使用?
连达的手绘很可能属于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可能有人会说,这些建筑都是文化遗产,它们矗立在那里,谁都可以临摹。连达把它画下来就可以禁止别人用,是不是不太合理。的确,任何人都可以临摹,建筑虽然是同一个,但是每个人临摹的都可能不太一样,这里面有作者对建筑线条、色彩的独特审美。
比如《红楼梦》中,惜春要画大观园,宝钗说道:“这园子却是像画儿一般,山水树木,楼阁房屋,远近疏密,也不多,也不少,恰恰的是这样。你只照样儿往纸上一画,是必不能讨好的。这要看纸的地步远近,该多该少,分主分宾,该添的要添,该减的要减,该藏的要藏,该露的要露。这一起稿子,再端详斟酌,方成一幅图样。”作者画建筑时对“多少主宾,添减藏露”的斟酌,正是体现作者独特审美的部分。因此,把建筑画(手绘)出来一般会形成美术作品。
现代也有相关案例,比如吴明艳与不二(苏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权利作品系原告以特有的线条、色彩,创造性地独立创作完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苏州古城区地图’ ‘昆山市地图’虽源于实际地图,但用线条代表河道、道路,用手绘建筑、昆剧人物脸谱等作为图标的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亦构成美术作品。”
因此,画家连达手绘的《大同善化寺全貌》《大同华严寺全景》属于作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二、善化寺、华严寺本身属于什么作品?
把建筑画下来可能构成美术作品,那建筑本身构成作品吗?
我们知道,《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在通常认知里,建筑一般用来居住、生产等,具有实用性,似乎不符合作品的定义。但是建筑是可能构成作品的,《著作权法》甚至单独列明了一种作品就叫建筑作品。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建筑除了实用性,也有艺术性。梁思成在《中国建筑艺术》一书中提到:“人类对他们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衣服、器皿、武器等,从石器时代的遗物中我们就可看出,在这些实用器物的实用要求之外,总要有某种加工,以满足美的要求,也就是文化的要求,在住屋也是一样。从古至今,人类在住屋上,总是或多或少地下过功夫,以求造型上的美观。”在西方,建筑甚至被称为艺术之母。
当然,《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则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依然适用。比如,王迁在《知识产权法教材》提到:“例如,某高层建筑物具有独特的弧度,但该弧度设计是为了使该建筑物具有更好的稳定性,能够在台风来袭时保持楼体平衡。在这种情况下,该建筑物无论多么具有艺术观赏性,都不能作为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是无法分离的,一旦不采用该弧度设计,其抵御台风的实用功能也就消失了。”
另外,大同还有一座著名的古建筑——应县木塔,它采取斗拱结构屹立千年不倒,建设得很精妙,也很有艺术美感。但它很可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它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无法分离。如果用《著作权法》保护它的外形,也将保护它的功能性设计。当然,并不是说它就不受法律保护了,我们可以用别的法律来保护它。
因此,建筑本身也可能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我们要注意区别它的实用部分和艺术美感的部分。
三、假如善化寺、华严寺有设计图,它们属于什么作品?
现在,我们建造一栋建筑前,一般会提前绘制设计图、效果图、CAD图纸等,这些设计图也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手绘建筑、建筑作品有艺术美感还可以理解,设计图一般只有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它的目的也主要是建造建筑,似乎只有实用性,没有艺术美感。不过,正如王迁老师提到的,设计图中也包含着设计者眼中的严谨、精简、简洁、和谐和对称的科学之美。因此,设计图可能会作为图形作品进行保护。在(2019)京73民终275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新建业公司提交的CAD图,可以看出该图纸系创作者通过比例的设定、空间的划分、结构的设计、线条的绘制等呈现出了其足够的个性化选择和创作,应认定具有独创性;其中部分结构体现的实用性功能不影响该种独创性的体现。”
同样,《红楼梦》中,惜春要画大观园,宝钗建议道:“我教你一个法子。原先盖这园子,就有一张细致图样,虽是匠人描的,那地步方向是不错的。你和太太要了出来,也比着那纸大小,和凤丫头要一块重绢,叫相公矾了,叫他照着这园样删补着立了稿子,添了人物就是了。”匠人画的细致图样应该就是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而惜春删补着立了稿子,填了人物,形成的就是美术作品。
综上,建筑建设前的设计图、建筑本身、建筑完成后第三方的手绘都可能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赵凤娇

所谓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下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换言之,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对思想、观点和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独创性外在具体表达。
画家主张的《大同善化寺全貌》《大同华严寺全景》两幅画是否构成作品,应判断该两幅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其独创性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还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次创作。画家的两幅图是是对善化寺、华严寺建筑的临摹,还是画家个性化选择、判断后的独创性表达?如果上述两幅图是对善化寺、华严寺建筑作品的临摹,则属于对已有作品的重复和翻版,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如果这两幅图是画家独创性的表达,表达了其思想和情感,则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十七项权利,是著作权的核心内容。著作权的专用权利是用于控制特定行为,享有一项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著作权人可以对其享有的财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
装饰公司称上述两幅图是在某网站购买,进行临摹后装饰。分析其网上购买行为,并非我们日常购买的消费品那样,交付的是实物,类似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权,通过销售或者赠与的方式获得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装饰公司的网络购买行为是无法获得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某网站在网上销售画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让受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这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换言之,网站要销售该作品,起码要获得画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及转授权的权利。
在网站销售给装饰公司后,装饰公司进行了临摹,临摹并没有创作出新的作品出来,临摹之作只是对原作品的重复和翻版,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装饰公司的使用行为,还需要有画家对某网站复制权的合法授权及网站有转授权的完整链条。
酒店将上述作品用于网页宣传,由于其没有获得画家、某网站的合法授权,可以让受众随时随地可以获取上述作品,涉嫌侵犯画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酒店用画家的画装饰房间提供经营的行为,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的复制件,虽然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展览权有例外的规定,但如果酒店没有获得画家、网站、装饰公司的合法转授权,是同样涉嫌侵犯画家的展览权的。
刘雪妮

虽然酒店内墙上的装饰画作与连达的画作使用的载体不同,但二者之间除了比例大小、部分色彩有差异外,取景角度、光线、场景、布局等方面基本相同,整体上构成对原作的再现,与连达的画作实质性相似。
即使装饰公司从某网站购买了画作,也不能证明其有合法使用原作者著作权的许可或者授权。因此,装饰公司仍然构成对连达著作权的侵犯。
酒店与装饰公司未经画作著作权人连达许可,复制其美术作品在酒店内公开展览,并未给连达署名并扣掉了其签名和印章,且在复制过程中对部分原作进行了删减,亦未支付报酬,侵害了连达对美术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展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方面,酒店内悬挂的装饰画作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装饰公司为了商业目的制作涉案画作并安装于酒店内,酒店公开展览涉案涉案画作用于商业活动,两者虽然主观上均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酒店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其内部约定,不足以产生对抗著作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影响连达向酒店主张权利,酒店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酒店可以在向连达赔偿后,向装饰公司追偿。
此外,按照酒店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协议,虽然装饰公司与酒店侵犯著作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这是基于合同形成的内部关系,最终外化的侵权后果只有一个,即侵犯了连达的著作权,故装饰公司与酒店的侵权行为属于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就该侵权行为,权利人只能主张一个权利救济,若酒店已承担了赔偿责任,权利人则不能就同一侵权行为向装饰公司再次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