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人、广德事、广德新闻就上我爱广德网!

广德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广德旅游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能否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本文作者

杨雅岚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曾在某法院担任法官助理,主要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产买卖纠纷、婚姻关系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业务。







当下正值旅游旺季,不少人为了图省事儿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制定了出游计划,但往往计划赶不上变化,难免会因为一些意外打乱计划。所以,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尽可能争取自己的权益。




2019年12月26日,于某作为旅游者(甲方)与独一之旅公司作为出境社(乙方)签订涉诉合同,约定旅游者为于某及案外人张某1、张某2,独一之旅公司为三人提供订制旅行产品,具体线路行程时间以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单》为准,旅游费用以旅行结束后结算确认的金额为准。该合同第7.2.1条中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于某称此次旅游行程定于2020年4月4日至4月9日至日本。

2019年12月25日,于某通过“蚂蜂窝”APP的商品链接支付30000元。独一之旅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款项。

2020年2月26日,于某(甲方)与独一之旅公司(乙方)签订涉诉补充协议,鉴于双方无法按照涉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现一致同意将甲方已支付30000元转化为甲方在乙方的留存抵扣额,涉诉合同终止,甲方不再向乙方提出关于涉诉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或诉求;疫情结束后,甲方可随时使用留存抵扣额,在乙方进行新的定制旅行服务。

庭审中,于某称受新冠疫情影响,其出行目的无法实现,故于2020年2月26日与独一之旅公司签订涉诉补充协议,故双方签订的涉诉合同于该日解除,但至今独一之旅公司未按照涉诉补充协议提供相关定制服务,变更了代金券使用条件并加以限制,故涉诉补充协议亦应解除,并要求退还旅游费30000元。独一之旅公司称可以提供补充协议的服务,委托了第三方公司进行出行计划。因为签订代金券人数较多,可能会有一定限制,不同意退还旅游费30000元。

经询,独一之旅公司称为履行合同尚未实际发生费用。






另,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向独一之旅公司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于某与独一之旅公司签订的涉诉合同与涉诉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涉诉补充协议中约定,涉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即双方合意协商一致解除涉诉合同,故于某主张涉诉合同于2020年2月26日解除,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于某主张解除涉诉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涉诉补充协议中约定独一之旅公司的义务为提供新的旅行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于某有权要求解除涉诉补充协议,一审法院确认。于某与独一之旅公司签订的涉诉补充协议于本案起诉状送达之日,也即2020年12月1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于某有权要求独一之旅公司退还旅游费用,现独一之旅公司称尚未实际发生费用,故一审法院对于某要求退还旅游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于某与独一之旅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独一之旅”定制自由行产品委托合同》于2020年2月26日解除;二、确认于某与独一之旅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签订的《“独一之旅”定制自由行产品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三、独一之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于某旅游费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独一之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规定:(1)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2)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3)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4)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5)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以及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







最后,祝大家都拥有一个愉快的假期,带上行李走遍祖国的大江南北!




END


往期回顾


关于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探析

公司法案例实务分享——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需提供股东会决议

消防工程分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2023 August

“滔滔雄辩”是由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主办。合纵律师秉承“尊严无价、合纵有情”的服务理念,恪守律师执业道德标准,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真诚希望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高效、优质、深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相关内容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