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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攻坚行动 】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发布三起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典型案件的普法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经营业主的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现梳理3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4月5日泰宁县某旅行社组织招徕1名游客参加泰宁大金湖一日游,收取费用610元,未依法与该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3月16日,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大金湖景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导游李某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按规定佩戴导游证,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24日,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明清园景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导游李某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又未佩戴导游证,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导游李某某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对该导游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6月7日,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泰宁县动车站检查时发现导游肖某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按规定佩戴导游证,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其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肖某某以客人未到站为由拒绝接受检查。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导游肖某某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对该导游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杜福萍
初审:饶光琳
复审:林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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